福建省饲料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
    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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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福建省饲料工业协会秘书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切实把源头治理挺在安全风险管控前面,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饲料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构建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实施和完善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企业要坚持风险优先、系统兼顾、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控职业病危害,实现双重预防机制不断深入深化,促进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章  安全风险辨识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组织全体员工对本单位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的安全风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辨识。

    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应规定辨识范围、辨识条件、辨识步骤、辨识登记表等内容:

    (一)辨识范围应覆盖厂区范围内含相关方在内的所有人员、区域、活动及设施;

    (二)辨识条件应充分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下的危险有害因素;

    (三)辨识步骤应与企业实际相符,应将岗位活动划分为具体作业步骤并列出危险源清单,再进行风险辩识;

    (四)危险源辨识登记表应包括序号、部门、车间名称、岗位名称、作业步骤、辨识对象、危险源、安全风险描述、事故后果、辨识人员、辨识日期等内容。事故后果参照GB 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伤害程度分类执行。

    第七条  企业应对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粉尘涉爆场所等危险作业和场所进行重点辨识;对人工配料(液)、投料、粉碎、混合(搅拌)、制粒、发酵、生化反应、膨化(膨胀)、过滤、干燥、包装(自动码垛)、检验化验、装卸车等岗位,以及对除尘、筒仓清理、锅炉作业、设备维护保养、设备检维修、运输、特种作业等作业活动,建立专门的安全风险辨识登记表。

    第八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按照GB 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

    第三章  安全风险等级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工作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和等级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对安全风险的种类、数量和状况登记建档。

    安全风险分类梳理参照GB 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 13861-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确定安全风险类别。

    第十一条  饲料企业的风险等级评定方法推荐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企业应结合自身可接受风险实际,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按照风险等级判定准则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风险等级评定。依据危险性(风险)大小,将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所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直接判定为重大风险。

    企业在安全风险评估过程要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重点对投料、粉碎、混合(搅拌)、制粒、膨化(膨胀)、包装、检验化验等岗位以及筒仓清理、锅炉作业、特种作业等作业活动进行评估。

    企业对风险评估结果形成安全风险评估信息表。信息表内容应包括序号、部门、车间名称、作业内容(岗位名称)、作业步骤、辨识对象、危险源、现有管控措施、事故后果、风险评估、风险等级、等级颜色、评估人员、评估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分布图及安全风险分布电子图。

    分布图应包含厂区分布图和车间分布图(其中生产车间为楼层建筑的,应包含各楼层分布图)。

    四色安全风险分布图应采用不小于A1纸尺寸彩色绘制并应张贴于厂区及车间的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  企业应对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结果进行统计、整理和归档,填写安全风险等级分布表。

    安全风险等级分布表应包括部门、风险等级、风险数量、比例、统计人员、统计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应将重大安全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形成重大安全风险信息统计表,按照职责范围将重大安全风险信息统计表及时报送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抄送县级以上饲料监管部门。

    重大安全风险信息统计表应当包括序号、重大风险名称、风险值、风险所在位置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辨识及评估工作,并持续更新完善。

    (一)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及评估。

    1.本《规范》涉及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

    2.企业停产超过三个月恢复生产时;

    3.企业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及造成重大以上损失事故。

    (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所涉及的区域重新进行风险辨识及评估。

    1.企业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发生变动;

    2.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3.企业发生轻伤事故。

    第四章  安全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评定结果,按照问题导向和风险分级、分层管控原则,制定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形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实行“一岗位一清单”管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内容包括序号、部门、车间名称、作业内容(岗位名称)、作业步骤、辨识对象、危险源、现有管控措施、事故后果、风险等级、改进措施、管控层级、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内容。

    (一)低风险,可以接受的(或可容许的)风险,管控措施应写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由岗位管控;

    (二)一般风险,需制定改进措施并在三个月内落实改进措施,由班组、岗位逐级管控;

    (三)较大风险,应制定改进措施并在一个月内落实改进措施,由部门(车间)、班组、岗位逐级管控;

    (四)重大风险,应立即整改,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停产整改,需要停产整改的,只有当风险降至可接受后,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由公司、部门(车间)、班组、岗位逐级管控;

    (五)对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检维修作业,粉尘涉爆场所、锅炉房、配变电房,装卸车、包装(自动码垛)、叉车岗位应重点管控。由公司、部门(车间)、班组、岗位逐级管控。

    企业可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对安全风险管控层级进行增加或合并。

    第十七条  企业应选择技术、管理、个体防护、应急等措施,对安全风险有效管控。通过设置监控设施、采取技术措施和个体防护、隔离危险源,达到监测、降低和规避风险的目的。

    (一)设备设施类危险源通常采用的管控措施有:设置温度、料位、测速、声光检测等监控设施;设置防爆装置(防爆灯、防爆开关等)、安全泄放装置(泄爆口、安全阀等)、防触电装置(接零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过载保护等)、联锁装置(紧急切断阀、限位器、行程开关等)、除铁器等技术措施;设置防护罩、防护栏等隔离危险源;设置降尘、降噪、降温等设备,使粉尘浓度、噪声强度、高温及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以下;检验化验室应当安装通风系统、烟感器、洗眼及紧急喷淋等装置;完善设备设施检查、检测、维护保养等管理措施;

    (二)作业活动类危险源通常采用的管控措施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危险作业许可等管理措施;配备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具;配备消防器材等应急设施。

    第十八条  企业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管控工作;要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控计划和实施方案,填写职业病危害防控计划实施检查表,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告知体检结果,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第十九条  企业应在每一轮风险辨识评估及管控后,编制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一览表,并按本规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及时更新。

    一览表内容包括序号、部门、岗位名称、作业步骤、辨识对象、危险源、事故后果、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管控层级、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内容。

    第五章  安全风险公告公示

    第二十条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确保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公开;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公开,使从业人员充分了解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促进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推进规范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安全风险公告栏与公示牌

    企业应在厂区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综合性的安全风险公告栏,公告栏用于宣传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公布政府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公告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企业开展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结果;公告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设施、场所和岗位、风险类型、风险等级、管控责任人、管控措施和整改效果等重要信息。安全风险公告栏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新。

    在生产车间、动力车间、仓库、检验化验室等处要设置安全风险公示牌(卡)。安全风险公示牌(卡)采用分栏式,栏目应设置安全图标、危害及危险因素后果和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急救电话、火警电话、安全部门电话、救援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置的安全标志由安全色、边框以及图像为主要特征的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风险和职业病危害信息。采用的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和文字辅助标志等。安全色按GB/T 2893.1-2013《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T 2893.3-2010《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3部分:安全标志用图形符号设计原则》、GB/T 2893.4-2013《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4部分:安全标志材料的色度属性和光度属性》和GB/T 2893.5-2020《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执行;安全标志按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一)安全标志应设置在厂区道路、厂房、仓库、生产车间、检验化验室、粉尘涉爆区域、有限作业空间、办公楼、职工宿舍、职工食堂、职工楼房等与安全有关的明显位置;所有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应设置“紧急出口”“禁止锁闭”等标志;在厂区、厂房、原料与成品仓库的入口处及防火区内,粉尘涉爆、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或其它必要的标志;

    (二)安全标志的安装应牢固,已安装好的标志不应被随意移动,标志上显示的信息要正确、清晰和易读。两个或更多安全标志并列时,要按规定安装设置;

    (三)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按GB 13495.1《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规定执行,防范职业病危害标志按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安全标识的管理与维护

    企业应对设置的安全公告栏、公示牌、安全标志、防范职业病危害标志等及其照明灯具定期检查和定期清洗,发现有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情况,应立即更换或修理。设立新的安全标志或变更现存安全标志的位置时,应提前通告员工。企业应当编制安全标识配置表,便于统一管理与维护。

    第六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排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失效、缺陷或不足,并采取措施予以治理消除,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制度应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目的、职责、地点、排查项目、排查计划、隐患排查、隐患治理、验收评估、奖惩考核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隐患排查类别、排查内容(隐患排查表名称)、排查目的、排查范围、排查频次、组织级别、责任人、参与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风险管控措施等,编制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岗位级、场所、设备设施、基础管理等事故隐患排查表,排查表应包括排查日期、排查项目与排查标准、排查频次、排查结果等内容。

    排查频次应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定期排查。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部门(车间)、班级、岗位应按照工作需要确定排查频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事故隐患排查表实施排查并记录,发现的事故隐患宜保留影像记录,排查范围应覆盖企业的全部区域,包括与生产相关的所有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表,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记录,评定事故隐患等级,下发至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将信息表向从业人员通报。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表内容应包括序号、排查日期、隐患描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期限、完成情况、验收人等内容;

    (二)企业安全事故隐患等级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以及《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所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三)对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企业应及时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抄送县级以上饲料监管部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等内容。

    第三十条  企业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实行分级治理。能立即治理的必须立即完成;无法立即治理的,治理前应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一)一般事故隐患由各级(公司、部门、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组织整改,能够立即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完成;不能立即整改完成的,应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安全员对整改完成情况验收;

    (二)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等。治理完成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同时抄送县级以上饲料监管部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七章  培训及电子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计算机电子信息档案,及时将安全风险辨识及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过程、职业病防控结果等内容录入。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建设双重预防机制的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平台,针对可能引发的重特大事故(参照本规范第十一条)重点部位及关键环节,加大远程监测、自动控制、自动预警和紧急避险等设施设备的投入,实现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异常情况的自动报警。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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