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饲料生产企业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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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福建省饲料工业协会秘书处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切实把源头治理挺在安全风险管控前面,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福建省饲料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饲料生产企业实际,编写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与任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等。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员;不足一百人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有总经理签发的任命书。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等费用,建立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第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与所有员工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书,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按照全员参与的原则,对所有的岗位及劳动过程进行全程安全风险辨识。

    企业应对相关方在厂区进出货物、设备设施安装维护、洽谈业务、参观考察、监督检查和物业租赁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

    第六条  对关键危险作业和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时,企业应按照《规范》第七条要求,填写安全风险辨识登记表。

    第七条  凡涉及购买、贮存、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制定企业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GB 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要求,制定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制度,并认真填写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表。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时,应由各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部门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后填写安全风险评估信息表,信息表经汇总、整理后形成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分布表。

    第十条  企业的风险等级评定推荐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也可采用其他评价法,无论那种评价法都按照相应风险等级判定准则对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并将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企业涉及粉尘爆炸危险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所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为重大风险。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绘制的“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分布图应包括标题、区域轮廓、区域颜色、区域名称、图例标示、方位图标、逃生方向、厂区道路或安全通道等内容。

    人员活动频繁的场所如投料、粉碎、小料添加、制粒、膨化和打包等工段所在楼层的显著位置,应张贴四色安全风险分布图。

    第十二条  企业将重大安全风险信息统计表汇总后,应按规定报送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抄送县级以上饲料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行“一岗位一清单”管理,逐一落实公司、部门、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层级一般分为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和岗位级。按照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上一级负责的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的原则确定安全风险管控层级。

    企业可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对安全风险管控层级进行增加或合并。企业没有班组级的,一般风险和较大风险都应由部门级管控。

    第十四条  企业应从技术、管理、个体防护和应急四个方面制定实施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各级风险应结合实际采取一种或多种风险管控措施。

    企业各岗位均应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应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管控工作,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控计划和实施方案,填写职业病危害防控计划实施检查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一览表,并在每一轮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后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企业应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在生产车间、动力车间、仓库和检验化验室等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公示牌(卡)。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厂区道路、厂房、生产车间和仓库等与安全风险相关场所的显著位置规范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的安全色、图形符号或文字应符合GB/T 15565-2020《图形符号 术语》、GB/T 2893.1-2013《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T 2893.3-2010《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3部分:安全标志用图形符号设计原则》、GB/T 2893.4-2013《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4部分:安全标志材料的色度属性和光度属性》和GB/T 2893.5-2020《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的规定;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企业应加强安全标识的管理与维护,编制安全标识配置表,便于统一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包括综合性、专业性、季节性、节假日和日常隐患排查等年度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排查范围应重点结合企业安全风险评估信息表中评定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的作业及场所。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岗位级、班组级、部门级、企业级、专业性、季节性和节假日等事故隐患排查表,定期排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的有效性和薄弱环节。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按照排查计划,对照事故隐患排查表逐项检查并记录,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拍照记录。排查中发现可能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评定等级,明确治理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期限等,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汇总表,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汇总表向从业人员通报,并下发至责任部门(责任人)按规定期限落实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及时上报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抄送县级以上饲料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责任部门(责任人)按规定期限对事故隐患整改后,应将完成情况及时反馈。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由责任部门的主管验收。

    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防范措施。

    隐患治理中涉及的企业在检维修、动火、临时用电、高处和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前,应实行作业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季度和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季度统计分析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年度统计分析表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送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抄送县级以上饲料监管部门。统计分析表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培训,培训计划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和消防等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本实施细则中所有涉及规范的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记录表单等内容,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规范》及本实施细则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级以上饲料监管部门按《福建省饲料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范现场等级评定表(试行)》内容及相关要求,组织等级评定工作。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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