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省级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办法》
    2019-06-21
    343次浏览
    来源: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强化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有关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的《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日前出台《省级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办法》,对省级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省级补助、监督管理等进行明确。

    《办法》指出,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是指资助基层民政部门向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购买扶老助残、关爱儿童、救孤济困、社会工作及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训等社会服务。

    《办法》要求,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本地区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库建设,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中相关程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必须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年报)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办法》明确,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绩效自评报告,以及本年度拟资助项目数量、项目内容等工作计划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级补助资金按年度预算情况,结合各地上报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等,通过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参考各地社会组织数量、“三社联动”试点数量、持证社工数量、财政困难程度、工作绩效等)切块下达;单个项目使用省级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所有项目任务应于当年内完成;收到省级补助资金的60日内,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财政部门应联合将本年度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相关情况(内容包括项目设立依据、项目支出预算、资金使用方案、绩效目标等)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办法》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在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安排资金的参考因素。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资金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支出、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不得用于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车辆运行费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福建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省级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办法》.docx


友情链接:
扫一扫:
Copyright © 2017-2018 福建省饲料工业协会 版权所有 福州市铜盘路6号农房大楼五层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17016526号 技术支持:触动网络